(吉隆坡26日讯)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丝玛申请将17项洗黑钱和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案件,从地庭移交至高庭审理。
副主簿官努爱茵在内庭进行案件管理,罗丝玛代表律师拿督吉丹兰较后对媒体透露上述消息。
“拿汀努苏海达副检察司没反对这项申请,但他们(控方)将回复我们的宣誓书。”
罗丝玛另一名代表律师拿督古马拉恩德兰说,这项申请于上周提呈法庭,原因是此案涉及法律细节,适宜交高庭裁决。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将于本周四审理这项申请。”
他也说,罗丝玛今天没出庭。
罗丝玛于10月4日在地庭面对12项总额709万7750令吉的洗黑钱罪控,以及5项没有向内陆税收局呈报的指控,惟她否认有罪。
法庭允许罗丝玛以200万令吉和2名担保人保释外出,并谕令她交出两本护照,以及不得骚扰证人及潜在证人。
法庭也批准辩护律师团的申请,允许罗丝玛在当天以50万令吉保外,剩余数额在10月11日当天或之前缴清。
根据第1至第8项控状,罗丝玛被控涉及洗黑钱活动,即直接参与交易取得非法活动的收益,以致某项非法活动总值110万令吉收益直接汇进她的艾芬银行账户,户口号码为100020000058。
她被控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安邦路天然胶大厦艾芬银行分行,犯下上述罪行。
第1至第8项罪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判刑;一旦罪成,可遭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9至第12项控状,罗丝玛被控直接参与227项交易,并从非法活动中取得收益,以致总额599万7750万令吉非法活动收益直接汇进她的艾芬银行账户,户口号码为100020000058。
第9至第12项罪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长15年及罚款不少于犯罪时非法活动收益所得总额或价值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另外,罗丝玛在面对5项没有向内陆税收局呈报的指控,也否认有罪。
根据第13至第17项控状,她被控直接参与交易,从非法活动中取得收益,并没呈报收入,总数为709万7750令吉款项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汇金她的艾芬银行账户,户口号码为100020000058。
她在没有合理理由之下,没遵循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针对2013年至2017年报税年,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4月30日当天或之前,向内陆税收局总监呈报,抵触相同法令第112条文。
她被控于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端姑阿都哈林路政府大厦内陆税收局分局,犯下上述罪行。
针对第13项控状,罗丝玛在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下面控,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被治罪,一旦罪成,可遭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第14至17项控状,罗丝玛在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下面控,可被判监禁最长15年,以及罚款不少于犯罪时非法活动收益所得总额或价值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