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宣判父母单方面为孩子改教无效的联邦法院承审五司声明,宪法并没有禁止民事法庭审理涉及伊斯兰法律的案件。

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在昨日的审判中,以一致的决定作出宣判,他们在判词中指根据宪法121(1A)条文,并没有阐明民事法庭不可以审理涉及伊斯兰法庭的权限的案件。

该条约是在1988年被纳入宪法,指民事庭没有权限去处理属于伊斯兰法庭的事务。

五司成员之一的法官丹斯里再农阿里说,该条文并没有完全排除民事法庭是否有权处理与伊斯兰法律有关的案件。

“司法检讨以及坚定宪法权益是民事庭在121(1)条文赋予的权力,也是宪法的基石,不能被任何法律所移除,包括伊斯兰法。”

“任何涉及宪法的案件,不能因为民事法庭被指没有权限而拒绝审理。”

她也声明,伊斯兰法庭不属于“司法权”,因为伊斯兰法庭并不是根据宪法而成立的法庭。

她说,联邦法院检讨英蒂拉案,是完全依据民事法的权限来行事。

宪法第121(1)条文阐明,联邦的司法权是属于高庭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