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公正党实权领袖拿督斯里安华认为,若要维护大马的君主立宪制,就必要恢复“法令需获国家元首御准”的强制规定。

他说,他入禀法庭挑战3项疑废除上述规定的法令,是有助于恢复马来统治者监督政府机制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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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需获国家元首御准’的强制规定非常重要,因那能维持民选政府和世袭君主制的宪政平衡。”

他今日发文告指,国阵政府不应反对他所提出的司法申请,以证明国阵政府常称会致力捍卫马来统治者地位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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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日前入禀法庭挑战3项法令,分别为1983年宪法修订案第12条文、1984年宪法修订案第2条文,和1994年宪法修订案第8条文,要求联邦法院宣判以上法令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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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以上3项修订案为宪法增添了第66(4A)条款,即阐明即使国家元首没在规定的30天期限内御准某项法案,法案也会自动生效。

他认为,第66(4)条款是联邦宪法的基本结构,因此增加的第66(4A) 条款已违反寻求元首御准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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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4)条款阐明,国家元首必须在接获国会上下议院会议三读通过的法案后,于30天内签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