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交通部长兼马华总会长拿督斯里廖中莱,如果内阁通过伊党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所动议的伊刑法私人法案,他就会辞职。

他说,哈迪的私人法案,就形同一个没填上银码的支票等待兑现,来在大马推行伊刑法。

“我的立场无改,更重要的我坚持这项法案不应由哈迪来提呈。”

他在今晚于国会走廊外对记者如此指出。

“(政府)不应支持哈迪的私人法案,即使要在国会通过任何法案,都应是政府的法案,一如我之前所说,哈迪的法案是一个很多可能性的法案,这等于给了伊斯兰法庭一张没填银码的支票去兑现,在全国推行伊刑法。”

廖中莱也说,哈迪的私人法案是有违联邦宪法的,不应置于政府法案之上。

“我们认为形势险峻,这是有违宪法,而且是违反宪法精神,所以我们认为不应辩论,也不应在国会通过。”

他也强调,如果要加强伊斯兰法庭的权限,应该是透过布城中央政府去推行。

“如果要加强伊刑法,我们可以支持,因为伊刑法是可以透过政府的法案,而不是透过私人法案,我们也得去看修正案,看我们如何可以加强。”

“如果在加强时导致在大马推行伊刑法,我们是不会支持的。”

廖中莱认为通过这私人法案而立法时,就会侵蚀民事法庭的权限,所以应透过政府法案来提呈,以免与伊斯兰法庭出现冲突。

“在这个国家,我们只知道有一个法庭系统,两个法庭机制间不应有重覆、或是重叠的。”

至于马华会否支持政府法案来提升伊斯兰法庭,廖中莱说,如果政府是依宪法行事,马华就支持。

但他强调,马华目前未对此事作深入探讨。“我现在无法知道,因为没人知会我,但我希望一切会有讨论在先。”

他也赞成成立国会遴选委员会来探讨此事。

早前,哈迪阿旺是援引议会常规49(1)条文,向下议院提呈动议,建议修正2016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修正案)。

他希望修正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赋予伊斯兰法庭权限,依据伊斯兰法阐明的任何穆斯林犯下的罪行作出判刑,从而为吉兰丹州落实伊斯兰刑事法铺路。

动议也建议修正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第2A条文,以授权伊斯兰法庭根据上述条文惩罚犯罪的穆斯林,除了死刑。

吉兰丹州议会已经在2015年3月19日通过《1993年伊斯兰教刑事法II》(2015年修正)法案。

而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昨天透露,伊党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将第二次提呈他的私人法案动议,而且是经过修正后的私人法案。

当时阿末扎希是破天荒召见朝野两方的穆斯林议员。

在会议中,有人提出说应限制伊斯兰法庭的判刑权限是可以判处最高刑期30年、罚款10万令吉及最多可以打鞭100下。

目前伊斯兰法庭只能对一名穆斯林被告判处最高刑判坐牢3年、罚款5000令吉及打鞭6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