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治市30日讯)高庭今日择定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及商人彭丽君被控案于12月6日进行案件管理。
法官拿督哈达丽雅说,此案于上述今日进行案件管理,以让控方准备好多份文件交给辩方及法庭,并说不希望拖延审讯。
她说:“这是我的指示,我希望审讯顺利及快速进行,确保每一份文件标有正确的页数,勿再出现页面不见的状况。
“两个月的时间足够让各造准备好所有文件,共有超过10份文件。”
较早前,林冠英的代表律师哥宾星在庭上说,辩方在9月9日接获控方的文件,惟文件页数没依据顺序排列。
他说:“控方已将含有各份文件的光碟交给辩方,有关文件共有1万3000页,但却没依据顺序排列,一些页数也不清楚。”
哥宾星要求法庭择定另一个日期进行案件管理,马斯里莫哈末达勿副检察司没提出反对。
另外,洋房前屋主彭丽君的代表律师郑宝德建议控辩双方在两个月内解决文件问题。
他也要求法官允许彭丽君及林冠英在12月6日当天无需出庭,法官批准该申请。
面对两项贪污控状的林冠英,于6月30日在高庭否认有罪。
首控状指出,56岁的林冠英身为槟州首长,利用本身的身分为自己和妻子周玉清收贿,批准Magnifici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将槟城西南县的农业地重划为住宅地。
林冠英被指于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楼的行动室主持槟州规划委员会会议时犯罪,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罪成可入狱最高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次控状指出,林冠英作为公务人员也就是槟州首长,在明知回报不足的情况为本身取得一个有价值的物品,即以280万令吉,向商人彭丽君购得位于宾鸿路25号的地段和一间豪宅。
实际上,上述产业当时市值427万令吉,而被告明知彭丽君与他有公务往来。
林冠英被指在宾鸿路25号犯罪,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罪成者可入狱长达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另外,彭丽君面控时,否认在相同地点和日期教唆林冠英,以让林冠英取得地段和房屋。
44岁的彭丽君是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并与相同法典的第165条文同读,罪成者可入狱长达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在开庭之前,林冠英和家人及数名国会议员谈天,林冠英和家人于早上9时15分抵达法庭,约200人及非政府组织代表在场等候,彭丽君则在约8时30分抵步。
法庭保安森严,只有林冠英、彭丽君、家人、数名国会议员、律师及副检察司可进入法庭。
同时,只有数名记者获准进入法庭,在场值勤的警员告诉其他记者在庭外等候,并说警方受指示不让记者进入法庭。
庭外有一群人持着横幅及海报支持林冠英,另有数名非政府组织代表携带海报抨击州政府。
双方人马在早上8时聚集在庭外,有数人作出挑衅行为及引发争吵,近乎导致发生打架事件,警方在场出面平息。
众人在审讯结束后,于约早上11时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