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经过多日调查,吉隆坡市政厅执行主任(项目管理)拿督斯里赛阿芬迪今日正式被控上地庭,他面对9项贪污、9项洗黑钱,合共18项的控状,涉及金额达440万令吉。

一身笔直西装的赛阿芬迪(54岁),对于所有控状表示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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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控状指出,时任隆市政厅财务部副主任(发展及私营化组主任)的被告接受罗兹雅(54岁)的贿赂,也就是一个位于敦拉萨镇,来自Danau Lumayan私人有限公司,价值93万令吉的3层楼店铺单位。

此举是要通过被告本身的主要职务,审批Danau Lumayan在一项与隆市政厅联手展开的项目中,所提出的发展经费付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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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指于2009年3月2日在隆市政厅财务部主任办公室(发展与私营化)犯罪,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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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成者,可被判坐牢长达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被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二至第九项控状指出,赛阿芬迪担任隆市政厅经济策划及发展协调部主任之时,在没有对价(consideration)的情况下,接受4名人士的贵重物品,也就是8个位于敦拉萨镇,来自Danau Lumayan的公寓单位,每个单位价值24万999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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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举是要被告批准Danau Lumayan在一项与隆市政厅携手展开的项目中,所提出的发展经费付款申请。

他被指于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10月16日之间,在隆市政厅经济策划及发展协调部主任办公室,犯下这8项罪行,它们皆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被告的9项贪污控状涉及的金额达290万令吉。

赛阿芬迪也面对9项洗黑钱的控状,涉及金额为150万令吉。

第一至第三项控状指出,被告通过6张汇入Wong-Choi & Mohd Nor律师楼的户头,以及他本身与罗兹雅共有户头的支票,接收来自不法所得,总值165万令吉的款项。

他被指于2012年3月27日至2012年12月6日之间,在蕉赖珍珠花园的联昌银行,以及拉惹劳勿的马来亚银行犯罪。

第四至第六项控状指出,被告通过3张Wong-Choi &Mohd Nor律师楼的支票,使用58万2500令吉,以购买蕉赖皇后镇Astana Lumayan的3个公寓单位。

他被指于2013年3月14日在蕉赖珍珠花园的联昌银行犯罪。

第七至第九项控状指出,被告通过3张Wong-Choi & Mohd Nor律师楼的支票,使用76万7500令吉,以支付吴伟兴(译音)佣金、购买店铺,以及缴税给大马内陆税收局。

他被指于2013年2月4日至3月14日之间犯罪。

被告的这9项控状皆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金援恐怖主义法令第4(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坐牢长达5年,或两者兼施。

较早前,主控官艾达副检察司建议法庭,分别以贪污罪150万令吉和洗黑钱罪50万令吉,外加一名担保人,让被告保外。

被告的辩护律师阿迪慕兰则求情降低有关数额,理由是其当事人无法筹集保释金,因为被告和家人的户头已被冻结,而且他在调查期间,一直都给予当局配合。

法官阿拉勿丁批准被告以100万令吉,外加一名担保人保外,以及谕令被告交出护照给法庭保管。

赛阿芬迪继续向法官求情,以进一步降低保金,因为100万令吉对他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

“我当了公务员30年,我没可能潜逃,我已一无所有、地契也没了,我是独生子……自从被捕后,我也失去了挚友。

“我的两个小孩还在求学,一个就快考大马教育文凭考试,另一个在一所获公共服务局赞助的大学读大一,但奖学金已被冻结。”

法官随后解释,被告所犯属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重罪,可不获保释。

法官维持100万令吉的保释金,惟指示赛阿芬迪在今天先交付40万令吉,余款则需在下周三(14日)前缴清,并定于10月13日重新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