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银行贷款、注册结婚、办理遗产、进行各类仲裁庭(Akuan Berkanun)和一些官方文件的法定声明(Statutory Declaration)等,我们都会被要求在宣誓官面前签名或者盖手印。

那么你知道宣誓官是做什么的吗?为何一定要在他面前签名盖手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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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GPS》颜炳寿律师在最新的视频表示,宣誓官是我国司法与公共行政体系一群不能缺少的螺丝钉。

他说,若有人要买房子,需要借贷款,同时能享有优惠,或放弃母亲的遗产让给弟弟,宣誓官在这些情况都肩负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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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官需要看清楚签名盖手印的人跟身份证是否是同一个人,是否有非法代签、签名的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宣誓书符不符合法定规格,以及他必须问签名的人是否明白文件的内容和签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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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若你的文件是国文或者英文书写,你却只会说海陆丰客家话,宣誓官还要找一个会说海陆丰客家话的见证人和你沟通解释。

“如果宣誓官觉得宣誓文件的后果影响深远,比如说你富有,所以放弃继承母亲500万令吉遗产的权利,宣誓官可能会要求你还是去找法庭的翻译官解释,让法庭的宣誓官见证,避免承担你反悔不认账,或者错误翻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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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造假宣誓文件内容将违反国家刑事法典,可被判处3年牢狱和无上限罚款,因此宣誓官就扮演了重要的独立第三方见证宣誓文件和签名盖手印的角色,以减轻法庭和官方的行政工作。

“另外,因为宣誓官见证文件和签名盖章是件严肃的事情,同时具有司法和官方认可的含义,所以遴选宣誓官也就含糊不得。”

他表示,国家首席大法官在司法组织法令授权下(Court of Judicature Act 1964),制定了一连串的资格要求。

“要当一名宣誓官除了需符合规定的年龄、没有破产、没有犯罪,没有限制居留(buang pulau buang daerah)的记录、身心健康、国语能力尚可、品行良好之外,一般也只有当了7年以上的律师、公务员或者退休公务员,尤其是在法庭工作过的公务员、法定机构成员,或者特殊司法行政经验等背景的国民才有资格申请,并且必须通过面试和考试。首席大法官给予的委任只有3年,也可以随时撤回。”

他说,国家首席大法官也制定了严谨的宣誓条规(Commissioner For Oaths Rules 2018),禁止宣誓官处理文件副本认证(certified true copy)、充当一般合约的见证人(witness of agreement)和协助草拟合约或其他文件,因为宣誓官的职责角色是审核身份、签名盖印的第三方独立见证人。

“此外,宣誓官都有指定的办公室,如果要拿文件去疗养院、医院或者你的公司或家里见证宣誓工作,宣誓官还得向首席大法官申请批准才行,要不然是违规操作,可被判处1000令吉罚款、长达6个月牢狱,或两者兼施。”

欲知更多详情,可观看法律GPS颜炳寿律师的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