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者才被提控上法庭又释放出来?酒驾撞死人被告不是被判坐牢,为什么还能自由自在到处活动呢?

执业律师颜炳寿在新一期《法律GPS》指出,我们经常看到媒体报导,一些令人“热血沸腾”的刑事案件,比如攫夺匪抢包包的年代,嫌犯被抓进去隔天上法庭后天就被保释出来,然后又继续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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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对于不了解司法制度的民众,开始质疑和谴责警方和法庭,这次与大家探讨保释(Bail)司法制度的法律哲理问题。”

他续说,首次,我们必须理解“无罪推定”假设(Presumption Of Innocence),这是我国刑事法律的中心思想,每个被告在法官判处罪证确凿之前都是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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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告在候审或审讯期把他给关起来,这是同等于还没下判,同等让被告先坐牢,倘若法庭过后宣判无罪释放,那么被告岂不是白蹲了监牢?他将失去人身自由、信誉和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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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如果杀人放火和危害国家治安非常变态的刑事重案,被告也能轻易保释在外,这样岂不是太危险?”

他坦言:“在公权力执法的应用和人民百姓(包括被告)的人身自由权之间必须找个平衡点,而保释制度的设立,就是这个平衡点的保障,我国刑事程序法明文规定什么种类的犯罪案件可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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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法官在斟酌保释申请的时候都要做些什么考量?我们就来谈谈法庭的保释。”

第一种:可保释罪行(Bailable Offence(CPC S.387)

这适用于刑罚不超过3年牢狱的犯罪行为,如肢体冲突造成轻伤、殴斗、私闯禁地、违反隔离条规或滋扰邻居等案件,这类罪行被告有权利申请保释,法官不能否决他的申请只能设定保释金数额和其他保释条件。

第二种:不可保释罪行(Non Bailable Offence (CPC S.388)

一般上,坐牢3年以上刑罚或较严重的罪行,如偷窃、打抢、失信欺诈、应用利器伤人等,这类罪行法官享有斟酌权,给不给被告保释,若允许保释也会设定保释金数额及其他保释条件。

“当然法官在斟酌时必须考量罪行的种类、严重性、证据确凿程度、控状是否合情理、案件刑罚有多重、保释在外逃遁、威胁证人、销毁证据、影响司法公正以及被告重犯的可能性。”

倘若牵涉案件可以判处死刑或者终身监禁,比如谋杀案的被告,一般都不能够保释,除非被告年纪小于16岁、被告是女性,以及体弱多病的病患被告。

颜炳寿还提出几个法庭案例,在2002年,一位80岁体弱多病、健康三高严重的老律师,开枪杀死一名文件传递员,法官斟酌被告医药报告状况后,允许保释但限制各种居家不能外出的条件。

他说,上述提到死刑和终身监禁案件的女被告是可以申请保释,尽管如此,过去也有案例显示,一名还在喂奶、家有10个孩子、需要心理和医药治疗,接近60岁的女被告被控谋杀,法庭不接受保释。

还有,他指出,两年前曾经轰动一时,一名连同三个外人被控谋杀亲夫的刑事案,女被告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法院批准保释曾引热议,这种情况就是法官会视状况而定,因情而异处理保释。

“我们的保释制度建立在无罪推定的大原则上,保释目的和设定条件只是要被高准时上庭接受审讯而已,要不然如果所有审判过程中被告都得关起来,这样要建多少间牢房扣留所呢?”

第三种:禁止保释罪行(Unbailable Offence)

这是牵涉到颠覆社会,严重危害国家治安的罪行,比如说贩卖人口、毒枭、恐怖活动或军火案皆不能保释,此外,即使已经被判坐牢,但上诉期间被告还是能够保释在外。

“这也是为什么,许多上诉案件中的刑事案件,一直到上诉过程完成前,被告让你有一种继续逍遥法外的感觉,一些不允许保释的死刑案最终上诉得值,白白蹲三几年牢的个案也时有发生,这就是最真实的刑罚正义制度(Crimanal Justice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