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法律不允许的合约安排,无论你用什么方式来包装,最终都会宣判无效!

法律GPS颜炳寿律师表示,我国的合约法令明确的叙述了许多种类的合约是违法无效,也不能到法庭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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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我们一起干走私贩毒、打家劫舍的勾当、斩鸡头、歃血为盟、赃款按比例分、贩卖婴儿、非法大耳窿借贷和非法赌博债务。”

他表示,关于非法合约(Illegal Contract)这个议题,海内外很多大法官都贡献了铜墙铁壁的法理基础,而我国高庭法官李瑞生(Lee Swee Seng,音译)对非法合约法律的诠释,也写下了不少铿锵有声的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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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曾有一家澳洲颇有名气的工程咨询公司来我国开拓业务及谋生,找来了本土的注册工程师作为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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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你想要开设一所合格的专业工程咨询公司(Professional Engineering Consultancy Company),就是那种有资格签名验证(certify)工程的(Consultant Engineer)公司。这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必须是我国公民或者是永久居民,并且需要在工程师注册法令下(Registration Of Engineers Act 1967)注册批准。”

他表示,澳洲工程公司决定把马来西亚公司的业务运作“本土化”和“土著身份化”,因此设计了一套看似滴水不漏,非常周密的股权与经营权蓝本。在公司重组过程中,各造总共签署了九份合约,包括股权买卖合约、本土股东贷款合约、澳洲股东认购本土公司股权合约(Call Option Agreement)、股权转让合约、股权授权书,而整体规划目标只有一个,本土公司只是25%的小股东,并代持成为(proxy)澳洲公司75%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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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法官在判词的第一章节写道,商人和专业人士往往签署数不胜数的合约,规范彼此的法律关系安排与交易,一些安排虽貌似无伤大雅,却是几经修饰包装,费尽心机设计,以便能够达到展现合法合规的表象。

“法官表示,这个周密的股权代持设计安排违法了1967年通过的工程师注册法令。如果我国的工程师局(Board of Engineers)事前就知道有这样的安排,肯定不会批准这间工程咨询公司的设立,而这种法律禁止的合约安排违反了合约法24(a)24(b)条款,法庭只能宣判合约非法无效,法庭也不会核准执行澳洲公司签署的股权代持、股权认购合约等等。”

他表示,总的来说,一个法律不允许的合约安排,无论你用什么方式来包装,双方翻脸后,就算你有冤屈,也是没有办法执行,只能自食其果。

“大法官在下判后,也意有所指的表示,股权代持合约、不可撤销的授权书(Irrevocable Power of Attorney)、一些事先签好收着、空白的股权转名表格、没填上日期的辞职信等等,周密迂回的这个计划都是想绕过法网的安排,不能允许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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