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控朝圣局董事及资金运用 皇委会:部长拥绝大权力
(吉隆坡30日讯)朝圣基金局(TH)皇家调查委员会(RCI)发现,根据1995年《朝圣基金局法令》(第535法令),负责朝圣基金局事务的部长拥有极为广泛的权力,几乎涵盖该机构治理、管理及运作的所有层面。
根据1995年《朝圣基金局法令》(第535法令),法令中所指的“部长”(Minister),就是即首相署(宗教事务)部长。
根据皇委会报告,第535法令赋予部长权力,可委任及撤销朝圣基金局主席及董事局成员的职务。
“部长也有权决定董事局成员的酬金、交通津贴及生活津贴。”
“此外,部长可发出符合第535法令的一般性指示,涉及朝圣基金局履行职能,而朝圣基金局必须执行所有相关指示。”
报告也揭露,第535法令赋予部长权力,可就朝圣基金局履行职能发出任何符合第535法令的一般性指示,而朝圣基金局必须落实所有有关指示。
“部长也掌握朝圣基金局首席执行员的委任权,包括批准首席执行员的薪资及津贴,以及批准有关职员服务条款及纪律处分的规定。”
“部长也有权批准向依据第4(3)(d)条文设立的任何公司,以及与其相关的任何公司提供融资或财政援助。”
报告进一步指出,部长也有权批准有关朝圣基金局存款及提款的规定,并批准朝圣基金局在国内外进行的所有投资活动。
报告表示:“部长也可决定从朝圣基金局储备基金调拨资金,并批准宣布某一特定期间或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派息)。”
“部长也可批准制定任何必要或适当的条例,以全面落实第535法令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