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庙宇在大马独立前已存在!五大宗教理事会:岂能一概而论就对付
(八打灵再也11日讯)马来西亚佛教、基督教、兴都教、锡克教及道教咨询理事会(MCCBCHST)认为,许多庙宇及其他宗教场所是马来西亚独立前就已兴建,因此政府不该以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方式,对付所有无地契或未经地方政府批准兴建的宗教场所。
该理事会发表文告说,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必须澄清他日前指示地方政府对付所有违反现有法律兴建的宗教场所的言论,若该指示被笼统地应用于所有没有土地拥有权或未获地方政府批准的宗教场所,将过于一概而论。
该理事会重申,许多庙宇及其他宗教场所是在殖民时期于橡胶园和矿区兴建,当时尚未设立地方政府,也没有土地法典。
文告指出,雪兰莪州政府于2008年曾发布指南,阐明拥有100年以上历史的宗教场所可保留在原址。
指南也说明,凡是在2008年之前兴建的宗教场所,可继续保留在原地,直至当局分配合适的替代地点以进行搬迁。
“我们呼吁首相澄清其言论,并说明有关指示是否也适用于独立前已存在的宗教场所。”
该组织也询问,在尚未提供合适替代地点前不得拆除相关宗教场所的政策,是否已不再生效。
MCCBCHST促请安华在上述因素厘清之前,暂缓执行相关指示。
“将这些已有数十年历史,甚至部分拥有逾百年历史的宗教场所,一概归类为‘非法’及违反现有法律,是武断且不公的。”
“尤其是这些宗教场所在当年是在英殖民政府默许下兴建,因此当局对其存在是知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