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赛沙迪私吞土团青资金!上诉庭:正常提款没违法
上诉庭认为,赛沙迪并没有不诚实地拿走土团青的资金,也没证据显示赛沙迪从中获利。-SAYUTI ZANUDIN摄-

(布城25日讯)上诉庭今日宣判大马团结民主联盟(MUDA)麻坡国会议员赛沙迪无罪释放,其中一个理由是控方未能证明被告有不诚实行为,从而非法获利并导致土团党青年团(ARMADA)损失。

上诉庭承审三司由法官拿督诺琳巴达鲁丁宣读判词说,赛沙迪所面对的第一项控状即串谋失信,是缺乏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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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控方无法证明赛沙迪在指示从ARMADA账户提取100万令吉时,具有不诚实的意图,因此这项串谋控状不能成立,而且控方主力证人即ARMADA前副财政拉菲克(Rafiq Hakim Razali),并没有不诚实地提取这笔款项。

她说,拉菲克自己也承认,他是"按照赛沙迪的指示”,从ARMADA账户提取这笔钱。

"指示他人提取款项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花费该笔款项。”

"单纯提款的行为,不符合‘不法行为要素’(actus reus)。至于控方指赛沙迪不诚实,进而非法获利或导致ARMADA蒙受损失的说法,也未被证明。”

"高庭法官未能全面评估呈堂证据,导致裁决出现错误并判赛沙迪罪成,因此本庭有必要介入纠正。”

无法证明款项的拥有权

诺琳接着指出,控方也未能就第二项控状,即赛沙迪滥用来自"Armada Bumi Bersatu Enterprise”(ABBE)的马来亚伊斯兰银行账户中12万令吉资金,提供可信证据支持。

她指出,控方无法证明这12万令吉属于ABBE或赛沙迪。

"因此,没有证据显示上诉人滥用了该笔款项。”

诺琳也指出,高庭法官在审理时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即"这笔钱到底属于谁”。

"根据呈堂证据,我们认定,这12万令吉是属于上诉人的,因此他并未触犯《刑事法典》第403条所规定的罪行。”

控方无法证明资金来自非法活动

至于涉及洗黑钱的控状,诺琳指出,高庭法官在判词中未对赛沙迪提出的抗辩理由,即他相信自己账户中10万令吉不是来自非法活动,进行任何考量。

"完全没有考量上诉人辩称,他没有理由相信或怀疑这笔存入账户的10万令吉是源自非法活动,或与任何列明罪行有关。”

关于辩方指出控方证人拉菲克"修改证词以配合反贪会”的说法,诺琳认为该论点成立,因证人作证时确实面临一定压力。

"这显示出,反贪会或许在此案中对证人施加了压力。”

因此,诺琳指出,由于法庭无法依赖有关12万令吉滥用的指控,相应的洗黑钱控状也无法成立。

此外,上诉庭法官再迪表示,上诉庭之所以接受赛沙迪的上诉,是因为高庭的定罪"不安全”。

"因此,我们撤销原判的定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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