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酒驾等罪行刑罚 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三读通过
Tan Sri Rais Yatim delivers his maiden speech as Dewan Negara Speaker at Parliament, Kuala Lumpur on September 2, 2020. u00e2u20acu2022 Picture by Shafwan Zaidon

(吉隆坡22日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在国会上议院以声浪表决,三读通过。

交通部副部长哈斯比(Hasbi Bin Haji Habibollah)今日在国会上议院提呈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朝野政党共有16名上议员辩论此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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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早前,公正党上议员莫哈末英然(Mohamad Imran Abdul Hamid)较早前向上议院主席丹斯里莱士雅丁建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该修正案,但遭驳回。

莱士雅丁以只有4名上议员赞同以记名投票通过该修正案为由,驳回该提议,并指必须要有至少8名上议员的同意,才能进行记名投票。

哈斯比在总结时重申,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是一项以加重刑罚来预防酒驾、毒驾和鲁莽驾驶的措施。

"此修正案能有效的保护所有公路使用者的安全。"

整体而言,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涵盖15项主要内容,包括第41条文,即鲁莽或危险驾驶而致死他人,罪成将被监禁5至15年,及罚款2万令吉至5万令吉。

另外,涉及死亡车祸的酒驾和毒驾驾驶,可被吊销驾驶执照最多10年;而撞伤他人者,则可被吊销执照最多7年。

根据之前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条文,醉驾醉致他人死亡,罪成者可被判坐牢不少于3年或不超过10年,同时可被罚款不少过8000令吉或不超过2万令吉。

此外,修正范围也包括降低酒测驾驶标准,包括血液酒精浓度不得超过50毫克、酒精呼气量不超过22毫克,以及尿液酒精浓度不超过67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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