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重要服务场所也能营业 卫生部:但必须获得总监书面同意
(布城18日讯)在行动限制令实施期间,任何不是提供重要服务的场所也可营业。
根据卫生部颁布宪报的2020年传染疾病防范与管制条规(疫区举措),这事项的条件是,该场所的业主或持有人必须事先取得总监的书面同意,以及总监可设下任何视为合理的条件。
任何涉及食物供应链或通过购餐车道(drive-through)、外带和外卖出售餐饮的场所也可营业,并须遵守总监认为合理所设下的条件。
这份由卫生部长拿督斯里阿德汉峇巴署名的文件指出,任何提供重要服务的场所可营业,前提是场所的人员和访客必须控制在最少的人数。
另外,这项规定指出,若一名被授权的官员向任何人索取任何有关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资料,该名人士必需遵循这项要求。
如果任何人违反这项条规中的任何规定,视同犯罪,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如果是由法人团体(body corparate)犯罪,任何在犯罪之时作为该组织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同等职位的职员,或行使这方面职权的人士:
a)可在同一庭审中与该法人团体分开或一同被控;
b)该法人团体一旦罪成,他也被视为罪成,除非他可证明,他对犯罪并不知情及没有取得其同意,以及他已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并尽力调查确保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