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政府捍卫马来统治者 安华:就别阻“元首御准案”
Anwar Ibrahim waves to the crowd as he arrives at the Penang High Court for the hearing of his defamation suit against the New Straits Times on January 9, 2017. u00e2u20acu201d Picture by KE Ooi

(吉隆坡4日讯)公正党实权领袖拿督斯里安华认为,若要维护大马的君主立宪制,就必要恢复"法令需获国家元首御准”的强制规定。

他说,他入禀法庭挑战3项疑废除上述规定的法令,是有助于恢复马来统治者监督政府机制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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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需获国家元首御准’的强制规定非常重要,因那能维持民选政府和世袭君主制的宪政平衡。”

他今日发文告指,国阵政府不应反对他所提出的司法申请,以证明国阵政府常称会致力捍卫马来统治者地位的立场。

安华日前入禀法庭挑战3项法令,分别为1983年宪法修订案第12条文、1984年宪法修订案第2条文,和1994年宪法修订案第8条文,要求联邦法院宣判以上法令违宪。

他说,以上3项修订案为宪法增添了第66(4A)条款,即阐明即使国家元首没在规定的30天期限内御准某项法案,法案也会自动生效。

他认为,第66(4)条款是联邦宪法的基本结构,因此增加的第66(4A) 条款已违反寻求元首御准的基本结构。

第66(4)条款阐明,国家元首必须在接获国会上下议院会议三读通过的法案后,于30天内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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