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或需缴税!教会:只限非伊斯兰组织?
A woman prays inside the church of Our Lady of Lourdes at Klang, outside Kuala Lumpur January 12, 2014. u00e2u20acu201d Reuters pic

(吉隆坡27日讯)最新通过的2016年财政法案修改宗教场所免征税的条文,引起非穆斯林宗教组织的关注,要求政府厘清修改该条文的用意以及受影响的范围。

该法案是在11月23日获得国会下议院的通过,国会上议院在12月15日也给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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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有的条文即所得税法令13(1)(b)条文,阐明在大马成立的非营利宗教机构或组织,只要纯操作于宗教崇拜或促进宗教目的,皆可获得免税.

然而在修改后,上述条文添加了"慈善用途”字眼;据了解,该修正法案将会在2017年开始落实。

在砂州,清真寺与伊斯兰福利组织是在1984年砂拉越伊斯兰理事会条例下管制,因此不会受到上述法案的影响。

沙巴教会理事会主席拿督杰里笃行牧师向Malay Mail Online透露,政府在修改上述条文,没有咨询教会组织的意见,他对此感到惊讶。

他说,他已经向大马基督教联合会以及大马教会理事会查证,发现政府也没咨询有关单位的意见。

"1967年所得税法令修正法案仿佛要向非穆斯林宗教团体征税,这令我们感到很疑惑。”

他促请首相向大众解释,包括清楚阐明征税的对象以及为何只涉及非穆斯林宗教团体。

基督教联合会主席尤方成牧师也证实上述事宜,他希望财政部能在明年1月与他们开会。

大马教会理事会主席希尔门说,如果政府要修改与宗教团体捐献的法律,应该先咨询宗教团体的意见,毕竟教会的收入是用在造福人群。

他强调,政府若要向宗教团体征税,就必须一视同仁,不能有任何一个宗教超越其他宗教。

他举例,伊斯兰银行是可豁免消费税,难道现在连宗教领域也会发生相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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