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车主签Babi仅罚RM100 阿邦迪促检讨法令
(吉隆坡17日讯)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邦迪阿里认为,有必要重新检讨1955年微型罪行法令第14条文中的惩罚。
一名华裔女车主在交通警察开出的罚单签名空白处,写下"Babi”(猪)字眼,被控抵触1955年微型罪行法令第14条文(做出不雅行为)。一旦罪名成立,将被罚款不超过100令吉;若无法缴款,必须以监禁1个月代替。
这名单亲妈妈获判罪名成立,罚款100令吉。
马新社报导,针对此案,阿邦迪周五发表文告认为,如今是时候检讨相关法令,以便对触犯者处以更合适的惩罚。
他说,这名妇女已获判法令下允许的最高惩罚。
"因此,无法再对惩罚提起上诉。”
案件显示,53岁的被告陈月凤(音译)被控于12月14日晚上8时55分,在新山敦拉萨路因涉嫌阻碍交通,拒绝开走她的金色马赛地轿车而遭交警向她开罚单。
被告在交通罚单上签下"Babi”,疑似带有轻视及辱骂字眼,被控抵触1955年微型罪行法令第14条文(做出不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