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区宗教司:染兹卡孕妇要堕胎有条件
(吉隆坡5日讯)吉隆坡宗教司莫哈末祖基菲指出,只要符合特定的条件,染上兹卡病毒的孕妇允许堕胎。
他发表文告指出,在今年3月14日,埃及的伊斯兰裁决理事会针对兹卡病毒发布裁决,指当局放宽条例,允许染上兹卡的孕妇堕胎。
有关伊斯兰裁决阐明,怀孕不超过120天(4个月)的孕妇,一旦证明兹卡会造成婴儿残缺或对孕妇带来危险,孕妇才可以堕胎。
"如果怀孕超过120天,就不可以堕胎,除非确定继续怀孕会危害孕妇的健康以及会导致婴儿残障,才允许堕胎,否则是禁止堕胎的。”
莫哈末祖基菲说上述裁决与胎儿患有地中海贫血症的情况一样,即怀孕120天后就不能堕胎,除非医生证明孕妇与胎儿会因为地中海贫血症而产生并发症,危害孕妇的生命。
他强调,在堕胎事宜,一切必须以孕妇的安全为大前提。
穆斯林相信,在胎儿形成120天后,就会开始有灵魂,因此如果堕胎就是杀生,严重违反伊斯兰教义。
另外,女穆斯林如果丈夫去世,她们必须禁婚4个月,这意味着她们禁止发生性行为长达120天。
如果穆斯林寡妇在丈夫去世后5个月内怀孕,证明她们违反伊斯兰教义与他人苟且。
因此,为了防止穆斯林寡妇以染病为由要求堕胎,来逃避她们与别人有私情的问责,所以才会规定怀孕120天后不可堕胎。